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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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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135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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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三段117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三段117號
代 理 人 蔣慈庭 住臺北市中正區永綏街5號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依法對於持有如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如第四、五點內容之
    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 聲請時應註明案號與股別) 。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依法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
四、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
    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法院得依除權判決之相關規定宣告
    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記:
一、本公示催告已依聲請於110年3月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請自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滿三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另
    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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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0司催135pdf
  • 發布日期:110-03-04
  • 更新日期:110-03-04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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