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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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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46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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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46號
聲 請 人 黃馨頤 住臺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七段220巷4之
1號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
       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記:

 一、本公示催告已依聲請於110年1月22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請自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滿3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

   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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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0司催46號pdf
  • 發布日期:110-01-22
  • 更新日期:110-01-22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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