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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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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12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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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12號
聲 請 人 朱淑玲 住新北市蘆洲區三民路239號13樓
送達代收人 羅恩沚
住臺北市大同區南京西路41號4樓之3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依法對於持有如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如第四、五點內容之
       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 聲請時應註明案號與股別) 。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依法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
四、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
       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法院得依除權判決之相關規定宣告
       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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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0司催12號pdf
  • 發布日期:110-01-14
  • 更新日期:110-01-14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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