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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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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393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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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393號
聲 請 人 張淑媚 住新北市三重區興德路131巷1號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件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發文兆豐股代字第
    1082017 號函中所載之金剛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之人
    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件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件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發文兆豐股代字第1082017
    號函中所載之金剛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之人,應自本
    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
    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記:
 一、本公示催告已依聲請於110年6月1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請自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滿3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
     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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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0-06-16
  • 更新日期:110-06-16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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