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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492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492號
聲 請 人 蔡慧萍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依法對於持有如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如第四、五點內容之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支票附表一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 聲請時應註明案號與股別) 。
聲請人應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五日起20日內,核對支票附表二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再次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 聲請時應註明案號與股別) 。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依法視為撤回未聲請公告部分票據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如支票附表一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第一次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九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持有如支票附表二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五日經本院再次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九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持有證卷之人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法院得依除權判決之相關規定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記:
一、本公示催告已依聲請於111年8月18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請自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滿九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另
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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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司催492pdf
- 發布日期:111-08-18
- 更新日期:111-08-18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