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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7號張鼎易之債權表裁定乙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賢109司執消債清木消字第14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鼎易債權表裁定乙件。
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7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馬馨芳間清算事件,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三、異議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就債務人馬馨芳聲請清算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2月15日公告之債權表編號8、9、10相對人即債權人林玉卿、張鼎易、王冠瑜申報之債權聲明異議,本院裁定異議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木消股書記官黃鄭泉
- 發布日期:110-02-23
- 更新日期:110-02-23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