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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93號莊子懿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別:能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莊子懿之裁定正本一件,張貼於本院牌示
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第62條,民事
訴訟法第149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0年度聲字第393號定其應執行刑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
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法院書記官 廖宮仕
- 發布日期:110-02-23
- 更新日期:110-02-23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