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99916號林清輝之民國113年7月1日新北院楓113司執協99916字第1134091879號號執行命令、113年7月17日新北院楓113司執協字第99916號執行命令、113年8月12日新北院楓113司執協99916字第1134115163號民事執行處函及113年9月5日新北院楓113司執協99916字第1134130343號執行命令等各1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楓113司執協字第9991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清輝之民國113年7月1日新北院楓113司執協99916字第1134091879號號執行命令、113年7月17日新北院楓113司執協字第99916號執行命令、113年8月12日新北院楓113司執協99916字第1134115163號民事執行處函及113年9月5日新北院楓113司執協99916字第1134130343號執行命令等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99916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林清輝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節本:
主旨:禁止債務人林OO(身分證統一編號:F128OOOO78號)(如姓名不符,請以身分證統一編號為準)在說明二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重埔分公司之存款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主旨:債務人林OO(身分證統一編號:F128OOOO78號)所有在第三人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三重分公司集保帳戶內之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以第三人收受本命令當日收盤價為基準,於說明二債權額範圍內禁止為移轉或為其他處分,請查照。
主旨:請代為變賣債務人所有如附件第三人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函所示股票,並依說明三、四辦理,請查照。
主旨:准許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第三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重埔分公司收取新臺幣2,257元(內含第三人手續費用新臺幣250元)之債權,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協股書記官梁福建
函 稿 代 碼:1.3.1 公示送達公告(中文版)(強30-1準用民訴149Ⅰ及150)
股 別:協股
- 發布日期:113-09-05
- 更新日期:113-09-05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