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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小字第001937號謝淑芬之庭期取消通知函一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謝淑芬之庭期取消通知函一件 。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依職權)。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重小字第1937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謝淑芬之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案件。
二、應送達之庭期取消通知函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內容:本庭受理113年度重小字第1937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謝淑芬間之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原訂113年9月27日上午10時15分庭期取消,請查照。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 發布日期:113-09-05
- 更新日期:113-09-05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