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33號王崇佑之裁定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英家少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3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王崇佑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33號變更子女姓氏事件
      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王崇佑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一、未成年子女王○○之姓氏准予變更為母姓之
      「張」姓。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書記官  鄭淑怡
 
股       別:少股
  • 發布日期:112-11-20
  • 更新日期:112-11-20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