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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33號王崇佑之裁定正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英家少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3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王崇佑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33號變更子女姓氏事件
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王崇佑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一、未成年子女王○○之姓氏准予變更為母姓之
「張」姓。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書記官 鄭淑怡
股 別:少股
- 發布日期:112-11-20
- 更新日期:112-11-20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