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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80號王也聖、王雲儂、王雲音、黃淑慎、蕭郁甄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國內、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英家圓111年度家繼訴字第80號
主旨:公示送達王也聖、王雲儂、王雲音、黃淑慎、蕭郁甄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繼訴字第80號分割遺產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王也聖、王雲儂、王雲音、黃淑慎、蕭郁甄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一、本件應由洪麗錦、洪麗照、洪國安、蔡洪麗清、宋美慧、宋沛瑤、宋美燕為被告曾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二、本件應由被告藍李秀卿為被告藍月娟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書記官 陳瑋杰
股 別:圓 股
- 發布日期:112-11-20
- 更新日期:112-11-20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