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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312號汪青山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英家純112年度婚字第31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汪青山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0條、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婚字第312號離婚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板橋院區家事第三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吳昌穆
- 發布日期:112-09-28
- 更新日期:112-09-28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