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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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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板小字第000863號褚瑞起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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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被告褚瑞起之判決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依職權)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板小字第863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褚瑞起之清償借款案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節本如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86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李鑫   
           何承峻  
被   告 褚瑞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零壹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 發布日期:112-05-30
  • 更新日期:112-05-30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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