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板小字第001066號杜冠宇之判決

字型大小:
公示送達被告杜冠宇之判決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依職權)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板小字第1066號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杜冠宇之清償借款案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節本如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1066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訴訟代理人 張家銘  
      朱濬哲  
被   告 杜冠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貳仟捌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如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含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以及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亦應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倘未於上訴後20日內提出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毋庸命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 發布日期:112-05-30
  • 更新日期:112-05-30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