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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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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簡字第002587號吳沛淇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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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沛淇之判決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依職權)。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1年度重簡字第2587號原告昇利財務有限公司與被告張家銘等之清償借款案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節本如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簡字第2587號
原   告 昇利財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一權
訴訟代理人 陳尚紘
送達代收人 陳尚紘
被   告 張家銘
吳沛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2年5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00,000元,及被告張家銘自民國111年12月13日起,被告吳沛淇自民國112年5月10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略)
以上節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陳芊卉

 

  • 發布日期:112-05-29
  • 更新日期:112-05-29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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