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小字第000921號簡俊豪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簡俊豪之判決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依職權)。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重小字第921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簡俊豪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案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節本如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921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郭川珽
送達代收人 郭川珽
被 告 簡俊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2年5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240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564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以上節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陳芊卉
- 發布日期:112-05-29
- 更新日期:112-05-29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