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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板小字第001681號何培翎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公示送達被告何培翎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板小字第1681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何培翎之給付信用卡帳款案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內容:本件訂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下午3時07分,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地址:220223新北市板橋區民生路1段30巷1號)開言詞辯論庭。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 發布日期:112-05-26
- 更新日期:112-05-26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