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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小字第394號蔡慧君之三重簡易庭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蔡慧君之三重簡易庭函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依職權)。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重小字第394號原告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原台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蔡慧君之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案件。
二、應送達之三重簡易庭函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節本:
主旨:本庭受理112年度重小字第394號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
事件,原告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原台新資融股份有
限公司)與臺端間之訴訟業經原告撤回起訴在案,原訂
112年4月28日上午11時18分之庭期取消,屆時請兩造毋
庸到庭,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書記官 科長 法官
函 稿 代 碼:C055-26 公示送達(二)
股 別:中股
- 發布日期:112-03-30
- 更新日期:112-03-30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