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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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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助字第2935號劉明凱之優先承買通知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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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英110司執助蘭字第293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劉明凱之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112年2月13日111板金職四字第4號優先承買通知乙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司執助蘭字第2935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劉晉利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黏貼於後。

節本:

主旨:請於文到15日內,陳明是否願以拍定價格優先購買債務人之不動產。逾期不為陳明,即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蘭股書記官陳又琳

  • 發布日期:112-03-30
  • 更新日期:112-03-30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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