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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1017號王佳翎之執行命令1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英112司執助蘭字第101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佳翎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1017號債權人郭穆渮與債務人王佳翎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蘭股書記官陳又琳
- 發布日期:112-03-30
- 更新日期:112-03-30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