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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517號陳佳儀即陳春燕之支付轉給存款命令一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英112司執助宿字第51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佳儀即陳春燕之支付轉給存款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517號債權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574號戊股)與債務人陳佳儀即陳春燕間給付訴訟費用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宿股書記官李翰昇
節本:
主旨:債務人陳佳儀即陳春燕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三峽大埔郵局如說明二所示之存款債權,應支付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請查照。
- 發布日期:112-03-17
- 更新日期:112-03-17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