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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板小字第218號胡家芬之判決
公示送達被告胡家芬之判決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依職權)。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板小字第218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胡家芬之給付信用卡帳款案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 發布日期:112-03-17
- 更新日期:112-03-17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