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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60422號宋清勇之通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英111司執喜字第16042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宋清勇之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60422號債權人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宋清勇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節本:
主旨:請代為變賣債務人所有如附表之股票,並依說明三、四辦理,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喜股書記官莊于萱
- 發布日期:112-01-30
- 更新日期:112-01-30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