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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944號楊曉雯之裁定正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英民事法111年度司聲字第944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楊曉雯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司聲字第944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楊曉雯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壹仟柒佰捌 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書記官 蘇莞珍
- 發布日期:112-01-30
- 更新日期:112-01-30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