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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簡字第1670號鄭宇晴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通知書、訴訟文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精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鄭宇晴(遷出國外)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訴訟文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依聲請)。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1年度重簡字第1670號原告李美華與被告鄭宇晴(遷出國外)之遷讓房屋等案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通知書、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內容:本件訂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上午09時37分,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第一法庭(地址:241040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3段145號)開言詞辯論庭。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 發布日期:111-12-05
- 更新日期:111-12-05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