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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684號NAMWONGSA PORNTHEWA(文替瓦)之裁定正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NAMWONGSA PORNTHEWA(文替瓦)之裁定正本一件,張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單禁沒字第684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三、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68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AMWONGSA PORNTHEWA(泰國籍)
(中文姓名:文替瓦)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緝字第1267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5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劉容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昀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 發布日期:111-11-24
- 更新日期:111-11-24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