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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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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684號NAMWONGSA PORNTHEWA(文替瓦)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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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NAMWONGSA PORNTHEWA(文替瓦)之裁定正本一件,張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單禁沒字第684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三、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68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AMWONGSA PORNTHEWA(泰國籍)
                    (中文姓名:文替瓦)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緝字第1267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5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劉容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昀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 發布日期:111-11-24
  • 更新日期:111-11-24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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