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板簡字第1407號朱泰熙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通知書、訴訟文書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朱泰熙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訴訟文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依聲請)。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1年度板簡字第1407號原告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與被告朱泰熙之給付信用卡帳款案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通知書、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內容:本件訂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上午09時45分,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地址:220223新北市板橋區民生路1段30巷1號)開言詞辯論庭。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 發布日期:111-06-23
- 更新日期:111-06-23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