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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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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某國中生遭割頸死亡之新聞事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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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摘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移送新北市某國中生遭割頸死亡案,已經本院少年法庭分案並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規定及精神調查中,目前尚未裁定移送地檢署,請各界勿對案情多加臆測,給予法官純淨辦案空間。

關於媒體所刊登新北市某國中生遭割頸死亡之新聞事件,本院說明如下:

一、司法警察官於執行職務時,知有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應移送該管少年法院。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始得裁定移送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2.事件繫屬後已滿二十歲者。3、認犯罪情節重大,參酌少年品行、性格、經歷等情狀,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而檢察官依偵查之結果,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認應起訴者,即應向少年法院提起公訴。此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1項第1款、第18條第1項、第27條、第6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旨揭案件,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移送本院少年法庭,經本院少年法庭分案調查後,裁定一名少年收容、一名責付予保護少年之人,是否移送檢察官偵查,猶 待少年法庭法官本於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及精神加以調查,尚請各界就案情及審理結果勿多加臆測,並給予法官純淨之辦案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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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2-12-27
  • 更新日期:112-12-27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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