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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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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國審重訴字第2號殺人案件宣判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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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要旨:本院112年度國審重訴字第2號案件(下稱本案),經國民法官及職業法官所組成之合議庭審理後,於本日下午14時30分宣判,並判決被告季OO有期徒刑7年2月,本案為國民法官法施行以來,全國首件以國民法官法,由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合審合判」之案件。

本院112年度國審重訴字第2號殺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提起公訴,本院於112年7月21日宣判,茲說明判決要旨及本案係首件適用國民法官法審結並宣判之案件如下:

壹、判決要旨:

一、主文:

    季OO犯殺人罪,處有期徒刑7年2月,扣案之菜刀1把、木柄水 果刀1把、金屬柄水果刀1把、木棍1枝,均沒收。

二、簡要事實及理由:

    季OO為范OO之配偶,2人係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之家庭成員關係。季OO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1時40分許,在渠等位於新北市三重區之住處房間內,基於殺人之犯意,趁范OO酒醉熟睡之際,拿取菜刀、木棍各1把,水果刀2把,先以菜刀正面自范OO左頸往右頸劃過,再以菜刀刀背敲打范OO之頭部,後以木棍敲擊范OO頭部,復持水果刀朝范OO胸口及腹部刺擊,范OO因右外側胸部銳器傷刺傷右肺下葉,左胸前銳器傷刺傷心臟、左肺上葉,右上腹部銳器傷刺傷肝臟及右側結腸及頭臉部、頸部、胸腹部、肢體多處銳器傷36處、裂傷6處造成大量出血,而當場死亡。

    因被告自白認罪,並有其他客觀物證可佐,故認被告確有持刀殺害死者犯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1條第1 項規定殺人罪,爰審酌被告係侵害個人法益中最嚴重之生命法益,其經自首減輕其刑後,尚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酌減其刑之要件,並認檢察官具體求刑8至12年稍嫌過重,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貳、本案係首件適用國民法官法審結並宣判案件:

一、國民法官法自112年元月1日施行後,本件係首件適用國民法官法規定,全程進行各項程序(含協商會議、準備、國民法官選任及審理程序等)並宣判之案件,是我國司法史上的里程碑,有重大意義。國民法官法的理念,在於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合審合判」,經由國民法官實質、參與、深度參與,真正落實「主權在民」的精神,並藉由民眾參與司法審判,更能瞭解司法的運作,對於司法透明及信任度必然有良好的提昇,並有益於法治教育之推廣,相信在如此良性互動下,司法必然可以越來越進步,並獲得社會的肯定與信任。

二、本案經過為期4天密集的選任、審理及評議程序,檢辯雙方均必須將抽象法律名詞轉化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得以瞭解之用語,經過激烈法庭交鋒後,最後由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共同進行縝密的評議,所作成本案之判決,相信能反應正當國民法官感情。合議庭黃審判長湘瑩表示:國民法官對於案情事實掌握非常有概念,也很勇於表達自己想法,也會請審判長解釋程序上疑義及證據意涵,甚至於提問前也會先與審判長溝通,有些想法的角度,是職業法官未及之處等語;另有部分國民法官表示:參與本案審判程序,讓我們能更體諒法官,在法庭上看到的案件有豐富的表情,不是冰冷的文字敘述。參加後才知道案件需要很多證據的消化,去瞭解其實要耗費很大的精力等語。以上意見,不僅彰顯國民法官法「合審合判」之理念,也代表了我國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初步成果,相信只要循此軌跡,必能逐步達成國民法官法所欲達成的落實「主權在民」的目標。

三、自國民法官法施行以來,本院於司法院、臺灣高等法院之行政指導下,尤為重視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候選國民法官)之保護,除推出多項國民法官照料措施,包含:為減輕參與審判程序之國民法官心理負擔所提供之心理諮詢資訊及管道、衛教指導、心理諮詢服務;為使國民法官能安心參與審判所推動之長照喘息服務、臨時托育服務及費用補助等外,另研擬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候選國民法官)於執行職務期間或其後之各項保護措施,如:制定相關媒體政策、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候選國民法官)進出法院動線規劃等等,均不遺餘力,期待能經由上開努力,使獲選之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能安心、專注與職業法官共同參與司法審判,俾使國民法官法制於國內更臻成熟、完備,並獲得國民廣泛之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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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2-07-21
  • 更新日期:112-07-21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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