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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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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小額程序裁判之上訴、抗告_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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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對於小額訴訟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由地方法院民事庭三個法官合議審判,但應以第一審裁判違背法令為理由,始得上訴或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1項、第2項參照)
     
  • 2.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1參照)
  • 發布日期:105-11-30
  • 更新日期:109-11-08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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