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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訴訟程序簡介_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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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是原告向被告請求給付的內容,是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而且請求給付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10萬元以下的訴訟事件,適用小額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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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例外
1.法院認為適用小而程序不適當,得依職權改用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2項參照)
2.合意改用小額程序:請求給付內容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50萬元以下的,當事人雙方為求簡速審理,可以經過書面合意,要求法官改用小額程序審理,並且也是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4項參照)
- 發布日期:105-11-30
- 更新日期:109-11-08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紀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