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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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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庭業務簡介_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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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前言
民事訴訟法設有簡易訴訟程序,其目的在使訴訟標的輕微或案件性質單純之民事事件,得以迅速審理,另在簡易程序中,又劃出訴訟標的金額在新台幣10萬元以下的事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使輕微案件之審理更迅速。
不論是民事簡易訴訟程序或者是小額訴訟程序,均由法院之簡易庭負責審理,部分案件會先經強制調解程序,調解不成立始進行審判程序。
 
  • (二)業務範圍
本院為辦理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分別於民國80年7月、80年8月在轄內設置板橋簡易庭、三重簡易庭,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民事調解事件及各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之審核暨刑事簡易訴訟、社會秩序維護法等案件,嗣自92年1月1日起刑事簡易案件移撥刑事庭辦理,簡易庭辦理之業務簡述如下:
1.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規定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
2.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規定之小額訴訟程序事件。
3.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規定之強制調解事件、同法第404條之任意調解事件(聲請調解事件)。
4.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審核本院轄區範圍內之各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之調解書。
5.警察機關移送之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 發布日期:105-11-29
  • 更新日期:109-11-08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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