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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線上起訴簡介_0111
線上起訴作業流程圖
原告準備書狀等資料,經由司法院線上起訴及書狀傳送作業平台起訴,後將起訴狀繕本寄送到受訴法院,經由法院審判系統內部處理,通知被告答辯並檢送起訴狀繕本(含平台作業說明暨同意書),被告將同意書紙本寄回受訴法院,即可經由該平台上傳答辯內容。後續補充答辯等書狀雙方均可透過該平台即時傳送原告、被告及受訴法院。
線上起訴系統的優點
1.提升司法效能與國家競爭力
線上起訴糸統是24小時不間斷的服務,線上遞狀只要幾分鐘就可以完成,減少紙本遞狀的舟車勞頓,也可提升司法服務品質與效能。
世界銀行報告並將是否建置線上起訴系統與有無設置商業法庭列為評比國家經商便利度的指標,線上起訴系統的建置可提升我國經商便利度的競爭力。
2.節能減碳與保護地球
我國律師閱卷影印每年約耗費2,000萬張紙,約需砍伐2,535萬顆樹木,約占0.42個大安森林公園的樹木量。建置線上起訴系統後,訴訟代理人可以透過線上起訴系統進行書狀交換、閱覽下載對造書狀,不用到法院閱卷影印,將可大量減少閱卷影印的紙張,達到節能減碳與保護地球之目的。
適用範圍
一、可使用線上起訴系統之書狀
當事人、代理人所提起訴狀、準備書狀、答辯狀、整理爭點結果摘要書狀、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書狀、聲請狀、聲明狀、撤回書狀、上訴狀、上訴理由書、抗告狀、異議狀等書狀。
二、不可使用線上起訴系統之書狀
(一)第一類
1.有關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二章第六編督促程序、第七編保全程序、第八編公示催告程序之文書。
2.委任及終止委任之書狀。
3.內容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營業秘密,而有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3項所定法院得不予准許或限制閱覽、抄錄或攝影之文書。
4.聲請證據保全、停止執行之書狀。
5.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具結文書(含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規定,智慧財產民事事件適用民事訴訟程序應適用之法律)。
(二)第二類
有關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二章營業秘密、秘密保持命令、保全證據、保全程序之書狀。
相關法令及公告
-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
- 電子簽章法
- 1050706院台資一字第1050017623號-平台服務
- 1050706院台資一字第1050017634號司法院公告-民事線上起訴
- 1050706院台資一字第1050017621號司法院公告-排除電子簽章法適用項目
線上起訴系統Q&A
請連結司法院「常見問答」「25_資訊」參考。
- 發布日期:105-12-15
- 更新日期:110-03-05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