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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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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處分_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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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假處分者,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將來強制執行,向法院聲請禁止債務人變更系爭標的之現狀或就兩造爭執之法律關係定其暫時狀態之程序。假處分所必要之方法,宜由聲請人於聲請狀內陳明之,以供法院酌定假處分方法之參考。
     
  • 請參考民事訴訟法第532條、第535條、第538條。
  • 發布日期:105-11-30
  • 更新日期:109-11-07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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