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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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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費用金額_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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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77條之27

因財產權起訴/上訴
訴訟標的金(價)額

第一審

第二、三審

10萬元以下

1,000元

1,500元

逾10萬元~100萬元部分

110元/萬

165元/萬

100萬元

10,900元

16,350元

逾100萬元~一千萬元部分

99元/萬

148.5元/萬

一千萬元

100,000元

150,000元

逾一千萬元~一億元部分

88元/萬

132元/萬

一億元

892,000元

1,338,000元

逾一億元~十億元部分

77元/萬

115.5元/萬

十億元

7,822,000元

11,733,000元

逾十億元部分

66元/萬

99元/萬

例如:訴訟標的金(價)額1,500萬元
   第一審徵收裁判費500(萬元)*88(元/萬)+100,000元=144,000元
   第二審徵收裁判費500(萬元)*132(元/萬)+150,000元=216,000元

 

  •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

非因財產權起訴/上訴

第一審

第二、三審

3,000元

4,500元

 

  •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

再審之訴

 第三人撤銷之訴

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

聲請再審

第一審

第二、三審

1,000元

1,000元

 

  •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 

抗告/再為抗告

第一審

第二、三審

1,000元

1,000元

 

  •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 

聲 請 事 件

聲請裁判費

備註

聲請迴避

500元

法院職員於有本款之聲請而迴避者,聲請人得於收受法院告知之日起3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

(法院應主動告知其權利)

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

500元

 

聲請變換提存物或保證書

500元

 

對於法院書記官之處分提出異議

500元

異議有理由者,異議人得於收受法院告知之日起3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

(法院應主動告知其權利)

聲請發支付命令

500元

 

聲請命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500元

 

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

1,000元

 

聲請命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

1,000元

 

聲請回復原狀

1,000元

 

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

1,000元

 

聲請許可承當訴訟

1,000元

 

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

1,000元

 

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

1,000元

 

依第484條第1項但書、第485條第1項但書、第4項、第486條第2項但書,提出異議

1,000元

異議有理由者,異議人得於收受法院告知之日起3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

(法院應主動告知其權利)

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

1,000元

 

聲請公示催告或除權判決

1,000元

 

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或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

3,000元

 

 
  • 發布日期:105-11-30
  • 更新日期:112-12-05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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