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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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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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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於書狀內應表明執行之標的物,或應為之執行行為。 
     
  • 為執行動產者:應提出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所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執行債務人屋內動產即應提出債務人為共同生活戶之戶籍謄本)。 
     
  • 為執行不動產者:應提出土地、建物最新登記謄本、不動產指封切結(執行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應提出繳稅資料)。 
     
  • 執行其他財產權者:執行標的應明確載明(如執行第三人存款、薪資債權、執行股票應提供第三人集保證券公司之名稱及設立地址)。
  • 發布日期:105-11-25
  • 更新日期:109-11-09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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