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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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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行為及不行為請求權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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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分為
    • 可代替行為請求權之執行。例如:債務人應為一定行為而不為者,執行法院得以債務人之費用,命第三人代為履行。
    • 不可代替行為請求權之執行。例如請求交付子女之執行。
  • 發布日期:105-11-25
  • 更新日期:109-11-09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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