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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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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叮嚀_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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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聲請人收到公示催告裁定後,請依下列步驟逐一踐行各程序:
  • 登報前務必先核對公示催告裁定全部內容(包含附表部分):
    • 登報前務必先核對裁定全部內容,檢查是否有無錯誤。
    • 若有錯誤之處,請聯絡本院承辦股書記官處理(書記官電話詳見信封正面)。若無錯誤,才刊登報紙。
  • 登報
    • 於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內容「全文」刊登在全國版報紙一天。
    • 報紙刊登後,務必再次檢查報紙上所刊登之內容是否和法院裁定內容完全一致,避免報社刊登錯誤。
    • 自行保留該份報紙,以留待聲請除權判決時提出。
    • 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 未登報
    • 聲請人若未依規定在上述20日內,將公示催告裁定內容刊登於報紙,則依法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 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註1)
    • 聲請人於本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請自行具狀向本院民事庭提出除權判決之聲請。
    • 聲請除權判決之方法:檢附該登載公示催告之報紙,以司法狀紙,向本院民事庭聲請。有關除權判決事宜,如有疑問,請逕向本院訴訟輔導科查詢。(註2)
    • 註1:申報權利期間:通常為三個月,但各裁定之權利申報期間不盡相同,請聲請人見裁定主文第三項中規定之期間,即為本件之權利申報期間。
    • 註2:本院訴訟輔導科電話:02-22616714轉1001-1003。

 

  • 發布日期:105-11-08
  • 更新日期:109-11-11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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