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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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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簡介_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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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債權人對債務人之請求,如為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如新臺幣10元)、可代替物(如上等蓬來白米100公斤)或有價證券(如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普通股每股面額新臺幣10元1,000股的股票)者,可聲請法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並賠償程序費用。
     
  • 債務人如果未於收受支付命令後20日內向法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就可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此種請求方法較通常訴訟程序簡便、迅速、省費。且支付命令確定後,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 債務人如果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日內向法院提出異議,則在債務人異議之範圍內支付命令失其效力。
     
  • 債權人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須釋明請求的原因及事實,並提出釋明文件,以免遭法院駁回聲請。
  • 發布日期:105-11-07
  • 更新日期:109-12-01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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