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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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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詐騙宣導_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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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理會支付命令致權益受損案例
  • 近年來常有媒體報導民眾在收到法院寄發的支付命令,以為是詐騙新手法,不予理會,或未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天內提出異議,致遭他人持確定的支付命令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民眾財產。案例類型如下: 
     
  • 案例一:
    • 甲收到不明人士的存證信函,偽稱甲積欠其鉅額債務,請求清償,甲認為係詐騙集團寄發的文件,不予理會;之後,該不明人士即以該存證信函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繼而持確定的支付命令聲請法院強制執行甲的財產。
  • 案例二:
    • 甲收到不明人士的存證信函,偽稱甲積欠其鉅額債務,請求清償,甲認為係詐騙集團寄發的文件,不予理會;之後,該不明人士即以該存證信函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繼而持確定的支付命令聲請法院強制執行甲的財產。 
  • 案例三:
    • 丙未曾向銀行申請信用卡,卻收到銀行聲請法院核發的支付命令(積欠卡債未還),馬上向銀行查證,發現信用卡是遭人偽造申請書申請的,並向銀行的主管機關金管會申訴,而未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之後,竟遭銀行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丙的薪資。
  • 案例四:
    • 丁遭不明人士偽造其印章在支票背書,並據以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法院將支付命令寄到丁的戶籍地,並寄存在警察局,發生擬制合法送達效力。丁因不知道有支付命令寄存送達,未前往領取,故未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該他人就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丁在銀行的存款。
  • 案例五:
    • 戊收到男友贈送的跑車,頭期款是由男友支付,餘款要戊自行貸款分期攤還。戊繳納6期貸款後,與男友分手,並將跑車還給男友,孰料男友竟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向戊追討該頭期款,法院將支付命令寄到戊住所地,因戊不在家,寄存在警察局,發生擬制合法送達效力。戊未前往領取,故未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因而確定。
  • 案例六:
    • 庚遭不明人士偽造其本票,並據以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庚因長年在外工作,鮮少回家,該支付命令乃寄存在警察局,發生擬制合法送達效力。庚未前往領取,故未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該不明人士持確定的支付命令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庚在銀行的存款。
  • 發布日期:105-11-07
  • 更新日期:109-12-01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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