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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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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報載新北地院110年度易字第270號恐嚇案件,法官讚恐嚇犯「敢做敢當,光明磊落的男子漢大丈夫」惹議一事回應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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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揭案件係被告陳○○與其他3名被告共犯刑法第305條恐嚇罪,其中合議庭就被告陳○○之量刑事由,已審酌對其不利的事項(素行、不循法定程序討債之手段、對於社會治安之危害及造成被害人心理傷害);再就判決理由載明:「至於被告陳○○部分,其犯後在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顯見其有正視己非,改過向善之意,相較於其他被告而言,確屬『敢做敢當,光明磊落的男子漢大丈夫』,此等血性漢子,實令人敬佩,本院不忍對其重判…。」等語,係合議庭針對被告陳○○坦承犯行,相較於其餘3名被告確有悔意,故綜合一切有利以及不利量刑事由,於法定刑之範圍內,量處有期徒刑2年,亦無顯然過輕之情形,上開文字僅就數名被告間之量刑區別所為之說明,絕非認同被告之犯罪行為,更無任何敬佩、推崇之意。
感謝各界對於本判決的關注,接受民眾的關心與監督,乃是司法的職責,各界的意見,都會成為司法持續精進的動力。因本案仍可上訴,尚未確定,盼望各界能夠秉持理性討論,給予後續審理程序不受不當干擾的獨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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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2-03-02
  • 更新日期:112-03-02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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