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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收狀
本院區服務中心
- 收受遞送本院之任何書狀,遞送刑事紀錄科、民事紀錄科、行政訴訟紀錄科其行政單位之書狀在本院區遞送處理較為快速。
- 單一窗口業務:
- 一、請先至取號機點選「收文收狀開單繳費」,抽取號碼牌,等候收文收狀櫃台叫號。
- 二、法院收文收狀櫃台提供民眾遞送書狀、繳費等整合性服務。
- 快速收件窗口:
- 免繳費之書狀或其他公部門投遞之文件,可由快速收件窗口辦理,節省等候之時間。
- 免繳費之書狀或其他公部門投遞之文件,可由快速收件窗口辦理,節省等候之時間。
- 關於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之重要提醒:
- 自106年10月2日起,當事人或代理人如欲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民事訴訟文書,須於事件繫屬後經法院許可,如未經法院許可或經撤銷許可者,不生文書提出之效力。如確有提出文書之必要者,仍得以紙本或利用「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提出。
- 自106年10月2日起,當事人或代理人如欲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民事訴訟文書,須於事件繫屬後經法院許可,如未經法院許可或經撤銷許可者,不生文書提出之效力。如確有提出文書之必要者,仍得以紙本或利用「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提出。
- 傳真:
- 一、當事人、代理人、證人或鑑定人將書狀及其他訴訟文書,以傳真方式傳送予法院。
- 二、依據: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行政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 三、傳真專線:(02)22608493。
- 電子郵件:
- 一、當事人、代理人、證人或鑑定人將書狀及其他訴訟文書,以電子郵件傳送予法院。
- 二、依據: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行政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 三、電子信箱:
律師信箱:pcdmj@judicial.gov.tw
民眾信箱: pcdemail@judicial.gov.tw
法官製作裁判書專用信箱:pcdiio@judicial.gov.tw
以本信箱傳送後,不發生法院收狀之效果,僅供輔助法官製作裁判書之用。
板橋院區服務中心
- 收受遞送本院之任何書狀,遞送板橋簡易庭、觀護人室、少年法庭、家事法庭其行政單位之書狀在板橋院區遞送處理較為快速。
- 單一窗口業務:
- 一、請先至取號機點選「收文收狀開單繳費」,抽取號碼牌,等候收文收狀櫃台叫號。
- 二、法院收文收狀櫃台提供民眾遞送書狀、繳費等整合性服務。
- 關於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之重要提醒:
- 自106年10月2日起,當事人或代理人如欲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民事訴訟文書,須於事件繫屬後經法院許可,如未經法院許可或經撤銷許可者,不生文書提出之效力。如確有提出文書之必要者,仍得以紙本或利用「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提出。
- 自106年10月2日起,當事人或代理人如欲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民事訴訟文書,須於事件繫屬後經法院許可,如未經法院許可或經撤銷許可者,不生文書提出之效力。如確有提出文書之必要者,仍得以紙本或利用「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提出。
- 傳真:
- 一、當事人、代理人、證人或鑑定人將書狀及其他訴訟文書,以傳真方式傳送予法院。
- 二、依據: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行政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 三、傳真專線:(02)89524700
- 電子郵件:
- 一、當事人、代理人、證人或鑑定人將書狀及其他訴訟文書,以電子郵件傳送予法院。
- 二、依據: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行政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 三、電子信箱:pcdpce@judicial.gov.tw
三重簡易庭服務中心
- 收受遞送本院之任何書狀,遞送三重簡易庭之書狀在三重院區遞送處理較為快速。
- 設有一個服務櫃台綜合受理收文、收狀、繳費及訴訟諮詢等業務,提供收受各式書狀、開單繳費及訴訟、非訟事件流程及書狀繕寫格式諮詢服務。
- 關於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之重要提醒:
- 自106年10月2日起,當事人或代理人如欲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民事訴訟文書,須於事件繫屬後經法院許可,如未經法院許可或經撤銷許可者,不生文書提出之效力。如確有提出文書之必要者,仍得以紙本或利用「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提出。
- 自106年10月2日起,當事人或代理人如欲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民事訴訟文書,須於事件繫屬後經法院許可,如未經法院許可或經撤銷許可者,不生文書提出之效力。如確有提出文書之必要者,仍得以紙本或利用「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提出。
- 傳真:
- 一、當事人、代理人、證人或鑑定人將書狀及其他訴訟文書,以傳真方式傳送予法院。
- 二、依據: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行政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 三、傳真專線:(02)29826246
- 電子郵件:
- 一、當事人、代理人、證人或鑑定人將書狀及其他訴訟文書,以電子郵件傳送予法院。
- 二、依據: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行政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租賃辦公區服務中心
- 收受遞送本院之任何書狀,遞送民事執行處、非訟事件、公證處之書狀在租賃院區遞送處理較為快速。
- 設有一個服務櫃台綜合受理收文、收狀、繳費及簡易訴訟諮詢等業務,提供收受各式書狀、開單繳費及訴訟、非訟事件流程及書狀繕寫格式諮詢服務。
- 關於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之重要提醒:
- 自106年10月2日起,當事人或代理人如欲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民事訴訟文書,須於事件繫屬後經法院許可,如未經法院許可或經撤銷許可者,不生文書提出之效力。如確有提出文書之必要者,仍得以紙本或利用「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提出。
- 傳真:
- 一、當事人、代理人、證人或鑑定人將書狀及其他訴訟文書,以傳真方式傳送予法院。
- 二、依據: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行政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 發布日期:105-12-06
- 更新日期:110-01-11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