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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之審查及准駁_0252
- 法院審查之項目:
- 法院僅就被逮捕、拘禁之合法性做審查,應就逮捕、拘禁之法律依據、原因及程序為之,並非審理被逮捕、拘禁之人是否確實犯罪。
- 院進行審查時,應予聲請人、被逮捕、拘禁人及逮捕、拘禁之機關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必要時,並得通知相關第三人到場陳述意見。
- 審查結果:
- 法院審查後,認為不應逮捕、拘禁者,應即裁定釋放;認為應予逮捕、拘禁者,以裁定駁回之,並將被逮捕、拘禁人解返原解交之機關。
- 法院所為釋放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 聲請人或受裁定人不服駁回聲請之裁定者,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
- 發布日期:105-11-25
- 更新日期:109-11-20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