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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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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還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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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發還單位
    • 由檢察署或法院發還。
  • 二、發還原因
    • 案件經處分不起訴、判決確定後或其他具保原因消滅者。(須服刑之案件,於到案執行後,方通知發還)
  • 三、發還主體
    • 由檢察署於被告確定到案執行後主動發還原保證繳納人即具保人或由具保人、被告向地檢署或法院聲請發還(聲請發還保證金狀)。
  • 四、發還方式
    • 1.不經劃撥方式發還:由檢察署或法院發函通知後領取,由原保證人或代理人具領攜帶發還函領取。
    • 2.以劃撥方式發還:由原保證人提出聲請後,再由檢察署或法院發函通知發還。
  • 發布日期:105-11-24
  • 更新日期:109-11-20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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