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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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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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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法院旁聽公開原則
    • 法院開庭,除依法不得公開之案件,應行公開審理,並准許民眾在法庭內旁聽,以踐行公開審判之原則。
    • 旁聽人出入法庭及在庭旁聽,應受審判長及其他在法庭執行職務人員所為有關維持法庭秩序之指示。
    • 法院為維持法庭秩序,於必要時得斟酌法庭旁聽席位之多寡核發旁聽證(例如鄭捷捷運殺人案之重大、矚目案件)。法院決定核發旁聽證之法庭,無旁聽證者不得進入法庭旁聽。
  • 二、旁聽禁止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論有無旁聽證,均禁止旁聽:
    • 1.酒醉、施用毒品或其他管制藥品、迷幻藥,或精神狀態異常。
    • 2.攜帶槍砲、彈藥、刀械等有危險性或其他不適在法庭持有之物品。
      3.未經審判長許可而攜帶攝影、錄影、錄音器材。但攜帶具有上開功能之電子機具已關閉電源,或調整為靜音、震動模式者,不在此限。
    • 4.攜同未滿十歲之兒童旁聽。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不在此限。
    • 5.奇裝異服或衣履不整。
    • 6.拒絕安全檢查。
    • 7.其他認為有擾亂法庭秩序或影響法庭莊嚴之虞。
  • 三、妨害旁聽
    • 旁聽人有妨害法庭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者,審判長得依法禁止其進入法庭或命其退出法庭,必要時並得命看管至閉庭時。
    • 旁聽人違反審判長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足致妨害法院執行職務者,審判長於制止前,得加以警告。
  • 四、附錄參考法規:
  • 發布日期:105-12-08
  • 更新日期:109-11-25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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