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證人作證

字型大小:
  • 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一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一經傳喚,即須遵時到庭,陳述所知之事實,並依法具結。
  • 一、證人之權利
    • 1.證人得請求法定之日費及旅費,但被拘提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不在此限;證人之日、旅費,本院於訊問完畢後當場給付之,如因故未能當場領取者,應於訊問完畢後十日內,向本院領取,逾期不再支給,但旅費得請求預行酌給。
    • 2.有正當理由足認如被告在場,難以自由陳述時,得請求隔離訊問。若無對質、詰問必要,亦得聲請准予單獨訊問。
    • 3.因故無法如期到庭作證時,得事先聯絡書記官,並具狀檢附證明陳明無法到庭之理由,請求改定可以到庭之期日。
    • 4.於證人保護法第二條各款所列之罪,必要時,得請求保護。
  • 二、證人之義務
    • 1.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
    •   得科以新台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
    •   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
    • 2.證人作證時有為具結及據實陳述之義務,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得科以新台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但證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至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之事由,經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裁定許可者得拒絕證言。證人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三、提醒您
    • 1.收到法院傳票時,請攜帶身分證、傳票、傳票上記載之文件及與案件相關資料,依傳票上指定之時間、地點至法庭向庭務員辦理報到;作證庭訊後,請向庭務員領取證人日、旅費。
    • 2.如您是肢體殘障,須特殊照護之證人,可事先與承辦書記官聯繫,請求派員協助到庭。
    • 3.作證完畢,無再訊問或對質、詰問之必要者,可請求法官准許先行退庭;同時退庭時,可請求區分走道,避免與被告同時離開法院。如有安全顧慮或受騷擾之虞,必要時可請求法官指派法警護送離開法院。
    • 4.兒童或少年到庭作證,如無適當之人陪同,必要時可事先與承辦書記官聯繫,請法院適當之人陪伴,以免心生恐懼。
    • 5.若是法令應保密身份之刑事案件檢舉人到庭作證時,法院會落實各項保密措施,避免揭露您的身份。
    • 6.如果仍有疑問,請向承辦書記官(詳如傳喚通知書)或本院訴訟輔導科洽詢,訴訟輔導科電話:(02)22616714轉分機1003。
  • 發布日期:105-12-08
  • 更新日期:109-11-20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