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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遵守
- 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對期限均有遵守之義務,切勿任意違誤,而對於法定期限, (如上訴期間十日,普通抗告期間五日等類 ) 尤應特別注意,一經違誤 ,即喪失其訴訟行為之權利。
- 當事人及其代理人非因過失而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五日內尚得聲請回復原狀,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
- 此項法定期限,在法律上亦有准許延長之規定,即當事人不住居法院所 在地者,仍准其扣除在途所需之期間。該項應扣除之在途期間,由司法院定其標準(刑事訴訟法第63條至第68條) 。
- 發布日期:105-11-24
- 更新日期:109-11-25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