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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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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人、被害人權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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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檢察官起訴被告後,在法院審理中,呈現三面的訴訟關係,檢察官和被告是訴訟當事人,檢察官是提起公訴的人,應負舉證責任;被告是被控訴和被審判的人,沒有自證己罪的義務;法院立於公正客觀中立第三人的地位,依刑事訴訟法所定的訴訟程序,進行審判。假如您是犯罪的被害人或告訴人,在法院的審判程序進行中,您可以行使下列的權利:
     
    • 1.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保全證據權:案件起訴於第一審法院後,在第一次審判期日前,檢察官若認有必要,可向法院聲請保全證據(刑事訴訟法第219條之4第2項參照)。假如您想要保全與本案有關的證據,您可以書面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保全證據,確保證據不會滅失或難以使用。
       
    • 2.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權:在法院審理中,由實行公訴的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1項參照)。假如您想要調查與本案有關的任何證據,在準備程序終結前,您可以書面請求公訴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讓法院查明事實真相。
       
    • 3.向檢察官陳述意見權:在法院審理中,由實行公訴的檢察官向法院陳述事實上和法律上的意見(刑事訴訟法第289條參照)。假如您有任何意見,都可以書面向公訴檢察官表示,由檢察官向法院陳述意見,讓法院了解的更清楚!
       
    • 4.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到法院閱卷、抄錄權:在法院審理中,您是告訴人的話,您可以委任律師為告訴代理人到法院檢閱卷宗、證物,抄錄或影印卷宗內的資料,方便您了解案件的進行情形(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1第2項但書參照) 。
       
    • 5.請求法院隔離訊問權:假如您是犯罪的被害人,在法院審理中,法院如以證人的身分傳您到法院作證,假如您擔心在被告面前,不能完整的陳述,於法院認為適當的情形下,您可以請求法院隔離訊問,來保護您(刑事訴訟法第169條參照)!
       
    • 6.證人之費用請求權:在法院審理中,法院如以證人的身分傳您到法院作證,除有法定事由外,法院在訊問完畢後會當場給付您日費和旅費,如果沒有當場領取的話,您可以在訊問完畢後10日內,向法院請求。假如您有經濟上的困難,也可以在開庭前以書面向法院請求預先酌約旅費(刑事訴訟法第169條參照)。
       
    • 7.法院審理中,有向法院陳述意見權:假如您是犯罪的被害人,審判期日法院開庭時,法院會傳您或您的家屬到場,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不過,經法院合法傳喚,您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您陳明不願到場,或法院認為不必要或不適宜時法院就不會再傳您了(刑事訴訟法第271條第2項參照) !
       
    • 8.委任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權:假如您是告訴人,法院審理中您可以委任告訴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不過,法院 認為必要時還是會請您親自到場陳述意見(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1第1項參照) 。
       
    • 9.法院判決後,就判決內容向檢察官陳述意見權:假如您是告訴人,法院判決後,您對判決有任何意見,都可以在檢察官的上訴期間內,向檢察官陳述意見,讓檢察官了解您判決的看法(刑事訴訟法第314 條第2項參照) 。
       
    • 10.法院判決後,請求檢察官對原判決提起上訴權:法院判決後,您有所不服時,您可以具備理由,在檢察官的上訴期間內,請求檢察官提起上訴,以維護您的權益(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3項) 。
       
    • 11.協商程序中,就協商內容向檢察官表示意見權:假如您是被害人,在法院審理中,檢察官和被告要進行求刑協商程序,檢察官會徵詢您的意見,您可以就求刑協商的內容向檢察官表示意見,維護您的訴訟權益(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 。
       
    • 12.第一、二審法院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權犯罪行為人,除應負刑事責任外,有時同時也應負民事責任。假如您是因犯罪而受損害的人,您可以在第一審或第二審的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前,以言詞或書面對被告和依民法應負賠償責任的人,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回復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  
  • 發布日期:105-11-24
  • 更新日期:109-11-20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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