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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通常程序
- 刑事訴訟程序是從犯罪的偵查、起訴、審判到刑罰執行的一連串程序,而在法院中進行的部分,則是從起訴以後經審判到判決確定為止的程序,主要是在確定是否有犯罪,以及應判處的刑罰範圍如何。
- 刑事訴訟程序依照案件類型的繁簡程度、科處刑罰的輕重程度及被告之認罪與否,可區分為簡易程序、通常程序與協商程序等三種程序。對於重大、複雜的案件,在論罪科刑時必須非常慎重,因此適用較為慎重的通常程序(含準備程序、簡式審判程序、交互詰問程序)、至於性質上較簡單、輕微的案件,則適用較為簡便的簡易訴訟程序,另對於一定刑度範圍內之刑事案件,在被告認罪的前提下,行認罪協商程序,使有限的司法資源得以有效的運用。
- 在刑事案件中,除「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及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所列之罪之案件外,第一審之案件均要採行「合議制」,由三位法官組成的合議庭共同來審判案件,此即為通常之審判程序。
- 發布日期:105-11-22
- 更新日期:109-11-20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