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有於本院洽公時遺忘之財物(參閱遺失物一覽表),公告日起30日內,攜帶國民身分證或足資辨識身分之證件向本院政風室洽領(02-22616714#7301)。 二、遺失物價值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逾期未經認領者,依民法第807條之1,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或變賣之價金。